机电商会声明指责美对华风电塔调查终裁不公
信息来源:nicsbuy.com 时间: 2012-12-26 浏览次数:335
美国时间2012年12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风电塔做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决定,认定中国企业的反倾销税率为44.99%-70.63%,反补贴税率为21.86%-34.81%。中国光伏产业认为,虽然中国企业积极应诉,提出了强有力的抗辩,但此次调查仍存在诸多不公正做法,导致调查结果与中国风电塔产业的生产及对美出口情况严重不符,带有浓重贸易保护色彩,必将阻碍中美风电产业的长期合作与发展。
为此,中国风电塔产业通过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发表声明指出,中国输美风电塔产品不存在任何倾销行为,中国企业之所以被美国商务部裁定较高的倾销和补贴税率,主要原因在于美国反倾销体系中一系列对中国不利的歧视性做法。
声明表示,中国企业或通过美国国内诉讼或者多边贸易机制等途径,维护其合法利益。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就美对华风电塔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终裁发表声明
一、中国输美风电塔产品不存在任何倾销行为
中国风电塔企业在对美出口中从来没有实施、也无意实施低价恶性竞争。中国企业之所以被美国商务部裁定较高的倾销和补贴税率,主要原因在于美国反倾销体系中一系列对中国不利的歧视性做法。
首先,美国商务部使用了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美国商务部无视泰国没有风电塔生产的事实,拒绝接受中国应诉企业的主张,以武断的方式指定泰国为“替代国”,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可比价格。无论是在替代国的选择,还是可比价格的确定上,严重扭曲了应诉企业的生产成本,大幅提高了应诉企业的反倾销税率,由此裁决的倾销税率是不公正的。对此,中国企业表示严重不满。
其次,美国商务部又一次故意将国有企业视为“公共机构”(Public body),认定从国有企业购买原材料钢板构成一项可适用反补贴措施的补贴项目,严重违反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在DS379案中已做出的生效裁定。
二、美国商务部人为计算出补贴税率
在本案反补贴终裁中,美国商务部在 “出口买方信贷项目”上对中国企业非法适用了“不利的可获得证据”(即所谓的“AFA”),这一个项目就造成了高达 10.54%的补贴幅度,严重拉高了中国应诉企业的补贴幅度,并抵消了中国企业在其他项目上获得的胜利。
尽管美国商务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毫无节制地给中国应诉企业和政府施加了不合理的证明负担,中国应诉企业和政府已经按调查要求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并且没有妨碍美国商务部的调查。因此,美国商务部在出“口买方信贷项目”上适用“不利可获得事实”没有任何法律或者事实基础,美国商务部的做法也违反了WTO《反补贴协定》的相关规定。
三、美国如对风电塔采取措施将严重损害中美风电企业的合作与发展
发展清洁能源、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是各国政府早已达成的共识。中国企业输美风电塔以质优、节能、高效赢得美国通用、西门子等大型风电企业青睐,为美风电产业迅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高额反倾销、反补贴税将使中国企业被迫放弃美国市场,中美企业合作双赢局面将不复存在。此前,美国已对我光伏太阳能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反补贴税,这种贸易保护行为已严重阻碍了中美清洁能源领域合作,中美两国企业深受其害。
四、中国企业将坚决在法律程序内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企业将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产业损害调查程序中继续坚持抗辩,证明中国风电塔出口并未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中国企业在此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真考虑中国企业的观点、立场和提出的有力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决。
中国企业不排除通过美国国内诉讼或者多边贸易机制等途径,维护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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