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消息,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应急管理局对湖南省禾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湘雨湖)应急罚﹝2023﹞执法大队-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湘雨湖)应急罚﹝2023﹞执法大队-6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4-14 |
处罚内容 | 决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2.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
违法事实 | 湖南省禾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喷漆作业区域未设置专业喷漆房,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属于《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机械行业第 7 条之重大事故隐患。主要证据有:1、2023 年 3月 24日,我局执法检查下达的《现场检查记录》,证明存在上述违法行为;2、2023 年 3月 24日,我局下达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证明存在上述违法行为;3、2023 年 3月 24日,我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存在上述违法行为;4、2023 年 3 月 27日,我局对总经理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存在上述违法行为;5、2023 年 3 月 27日,我局对董事长助理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存在上述违法行为;6、2023 年 3 月 27日,湖南省禾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是独立法人;7、2023 年 3 月 27日,总经理、董事长助理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8、2023 年 3 月 27日,湖南省禾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
处罚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处罚机关 | 湘潭市雨湖区应急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302MB1855107M |
数据来源单位 |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302MB1855107M |